為方便營商,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放寬公司擬備簡明財務報告及董事報告的準則,即「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私人或擔保公司(特別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 如符合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資格,可獲豁免遵從有關擬備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特定規定。與上市、公眾或其他不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的公司比較,適用於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的會計準則沒有那麼繁複。然而,除不活動公司外(第447條),所有公司在新條例下仍須進行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
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的規模準則為:
總收入/收入總額的總數不超過1億元;
總資產/資產總額的總數不超過1億元;
僱員/僱員人數的總數不超過100人。
(第359(1)(a)、359(2)、361、364條及附表3第1(1)、(7)及(8)條)
小型私人公司 (銀行/接受存款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經紀公司除外)/小型私人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如在某財政年度符合以下其中兩項條件:
小型擔保公司/小型擔保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在某財政年度的總收入/收入總額的總數不超過2,500萬元。
(第359(1)(a)、359(3)、363、366條及附表3第1(5)、(12A)及(13)條)
不符合以上規模準則的私人公司或私人公司集團但符合較高的規模準則(合資格私人公司/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如獲得佔控權公司表決權75%的成員同意並沒有成員反對。
(第359(1)(c)、359(2)、360、362、365及 附表3第1(3)、(10)及(11)條)
包含一間或以上的小型私人公司/合資格私人公司及包含一間或以上的小型擔保公司的法團集團(混合集團)的控權公司,惟控權公司和旗下的所有附屬公司均須符合規模準則,並(如該法團集團的任何成員屬合資格私人公司但不符合歸類為小型私人公司的資格)獲得佔控權公司表決權75%的成員同意並沒有成員反對。
(第359(3A)、360、366A條及附表3第1(8)、(11)及(13)條)
上述小型私人公司/合資格私人公司/小型擔保公司的法團集團或混合集團可包含非香港法人團體。
就根據新條例組成的公司而言,若其首個財政年度符合該規模準則,則可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就原有公司而言,若其在新條例開始實施後的首個財政年度;或在該首個財政年度的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符合該規模準則,則可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就混合集團而言,若其在修訂條例開始實施後的首個財政年度;或在該首個財政年度的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符合該規模準則,則可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就包含非香港法人團體的法團集團或混合集團而言,有關提交報告方面的豁免適用於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當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否則不論該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或是原有公司,須連續2個財政年度如此符合該規模準則,才可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其他私人公司(不屬法團集團成員的私人公司)獲全體成員書面同意可就某個財政年度擬備簡明報告 (第359(1)(b)條)。
公司的首個財政年度於其首個會計參照期的首日開始,而終結日期為該期間的最後一日,或董事指明的另一日期,而該另一日期須為該期間終結時之前或之後7日內的日期(第367(1)條)。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的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
公眾公司及較大型(即不符合擬備簡明報告資格的公司)的私人公司及擔保公司須擬備更詳盡的董事報告,而該報告須包括具分析性及前瞻性的「業務審視」。業務審視提供有用的資料,例如對公司的環境政策及表現等資料及公司與其僱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說明。私人公司可藉特別決議選擇不擬備業務審視。
在新條例下,所有公司(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的公司除外)可選擇向成員送交財務摘要報告的文本而非整份報告文件的文本。公司無須事先徵得成員同意便可向他們送交財務摘要報告的文本(第441條)。但亦保留在向成員送交財務摘要報告的文本或整份報告文件的文本前,尋求成員對收取財務摘要報告的文本的意向的做法 (第442條)。